事件管理原則
這些國家原則有助於改善政策和決策的一致性,並支持一個具備災難韌性的塔斯馬尼亞(及澳洲)。點擊下方以顯示原則詳情:
- 這是基於一個概念,即應只有一個人能控制事件
- 應變行動中有一名事故指揮官和一套共同目標
- 每個人應該只有一位主管
- 支援機構可實施指揮架構,以執行事件指揮官指示的行動。
事件的預期結果由事件指揮官透過適當諮詢事故管理小組及支援機構來決定。.
事件管理結構必須能夠適應各種危險的應對方法,並且能夠根據緊急事件/事件的複雜性進行靈活擴展以進行有效管理。.
- 這是將您的事件管理結構分解為基於要執行的活動類型而離散的可管理功能的過程。
- AIIMS™ 描述了有效管理緊急事件必須執行的若干關鍵功能。.
- 有效且靈活地管理報告小組或個人,需根據任務和事件謹慎考量。
- 理想情況下,一位主管應最多有 5 名部屬。.
事件行動計畫
事故行動計畫(IAP)是事故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過程,它闡述了事故主管的目標以及如何達成這些目標。支援機構可制定自己的計畫,這些計畫將與主管的總體事故行動計畫連結。在考量所有影響事故的已知因素後,將制定一份事故行動計畫來管理事故,並作為溝通事故目標的工具。.

內購用於:
- 指定整體事件目標和策略
- 識別關鍵威脅和風險敞口
- 確保指揮與控制的連續性
- 確保資源的有效利用
- 識別預期所需資源。.
有效應急行動計畫的特色如下:

事件管理功能
以下是事件管理功能的步驟,點擊可展開每一步驟:
事件管理結構
為管理事件,事件總指揮將建立一個管理架構,該架構旨在執行管制、規劃、情報、公眾資訊、運作、調查、後勤及財務等功能。.
在建立事件管理結構時,重要的是要記住,事件的大小和性質決定了該結構。結構應適應所處理的情況,並反映事件的複雜性和規模。.

在小型事件中,或在可能發展為重大或複雜事件的早期階段,事件指揮官可能會管理所有職能。透過將職能委派給他人,事件指揮官會建立一個事件管理小組。因此:
- 輕微緊急事件通常會在負責應對緊急情況的牽頭機構所設立的、機構/組織專屬的應急指揮中心 (EOC) 內進行管理。.
- 某些活動可能需要現場、行動或前進指揮中心,例如,SES、TASPOL 和 TFS 都備有適當的資源,以便在需要時啟用此類設施。.
- 視乎緊急情況的種類,包括影響的規模,可能需要其他支援機構/組織設立指揮中心。.
- 若同時啟動緊急應變中心(ECC),預期各機構的應變中心(EOC)將定期向ECC提供狀況報告。.
以下是事件管理結構的範例,適用於一級、二級和三級事件,並清楚地定義了角色: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事件管理團隊
事件控制器透過委派部分或全部職能,組建一個團隊來協助管理事件。事件管理團隊有助於確保事件的控制得到妥善規劃、資源充足,並為受影響的社區提供安全和福祉。.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在緊急情況下協同工作或做出響應時,必須成立一個應變指揮小組(IMT)。接下來會發生以下情況:
- IMT 包含:事件指揮官、支援機構指揮官(或代表)以及緊急應變協調員
- 應使用 IMT 來建立和實施控制策略
- 一旦建立定期的會議制度將開始,並在其中記錄活動和決策 WebEOC 應予以維持。.
事件控制中心
設立事故指揮中心 (ICC),以使事故響應單位 (RMA) 能有效管控其對事故的應變。事故指揮官和事故管理團隊 (IMT) 在事故指揮中心運作。他們根據事故的規模,執行部分或全部職能角色。.
- TasPOL 將 ICC 稱為警察行動中心 (POC)
- 視乎緊急事件的類型(包括影響程度),可能需要其他機構/組織設立一個中心,從中管理支援或機構內部的應變活動。同樣,為避免與 ICC 混淆,這些中心應稱為緊急行動中心 (EOC)。.
- ICC/POC/EOC 內的活動著重於操作應對,無論是以 RMA 還是支援機構的身分。.
